现就《钦州市主城区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暂行管理办法》(钦建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我市主城区范围内办公楼、商业楼、小区沿街配套商业、工业建筑等市场存量大,但因与原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原因,无法办理相关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群众咨询较多,矛盾也较为集中。同时,部分存量房未办理消防手续擅自经营,也产生了诸多“先天性”火灾隐患,影响了社会消防安全。
为规范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工作中对“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规划确认”的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查效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要求,经过广泛调研,搜集资料,充分汲取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制定了《钦州市主城区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暂行管理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采用正、负面清单和部门间认定函的方式进行规划消防联合审查。鼓励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文化功能、改善民生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进行创新创业的项目;严格控制对于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安全有严重影响的项目。
《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周边无严重影响,无需征求规划意见,建设单位可直接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况。
二是建筑使用功能变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无需征求规划意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不予受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况。
三是建设主管部门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遇到难以判断的情形时,或者认为原规划许可内容不明确,需书面征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的情况。
同时,规定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包含租用或使用村(居)民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活动),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供该建筑合法审批手续或房产证明材料,并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改变使用功能后原有建筑结构安全的结论及改变后的设计文件,并要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应按改变后的场所使用功能性质,设置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以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应当按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涉及的相邻权关系,并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相邻权矛盾等。
相关链接:
首页 | 设为首页 | 收藏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主办单位: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ICP备案号:桂ICP备11002120号-4
联系方式:0777-2862000 2862001 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777-2558852
桂公网安备 45070302000612号
网站标识码:4507000023
版权所有(C) 2012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技术支持:钦州市建设规划信息中心